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远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新疆伊宁市**号楼**室。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远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张远军将一个藏有毒品海洛因和冰毒的黑色电脑包放入王某某驾驶的新F*****白色大众宝来车左后排座位挡风玻璃物品架上,安排王某某驾车搭载他人从伊宁市前往本市。被告人张远军驾驶新A*****香槟色大众途锐车搭载他人跟随。次日凌晨1时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本市**路**商务快捷宾馆附近抓获被告人张远军,从新F*****白色大众轿车内左后排座位挡风玻璃物品架上的黑色电脑包中缴获三块方形块状物。经鉴定,其中两块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 706.7克;一块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9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远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军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净重706.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9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 昊
史 帅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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