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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远华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远华,小名小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远华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远华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张家湾廉租房“金沙开心商贸城”一楼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办公室文件柜里的黑色方便袋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远华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庄**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一楼卧室衣柜内的42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远华到遵义市播州区**镇**组高某某开设的小卖部内,趁被害人高某某在小卖部外休息之机,将小卖部内一个装钱的盒子盗走,盒子内有现金560元。

4、2020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远华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甲家中,将田某甲放在一楼卧室柜子里的2450元现金、其长子田某乙在二楼卧室书包内的200元现金及田某甲的一辆红色隆鑫牌LX150-52A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远华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远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远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远华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拾肆张及补充材料(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共计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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