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张远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远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远峰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与彭某某等人打完牌后,驾驶渝CN****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后其驾车来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的家附近,将摩托车停放于公路边。随后,张远峰趁杨某某熟睡之际,通过攀爬杨某某家一楼空调铜管来到二楼阳台,进入杨某某卧室。随后,张远峰窃得卧室内一黑色手提包里的现金700余元,并发现床边地毯上的一部价值792元的OPPO牌R11型手机正在充电,其准备盗窃手机时杨某某被惊醒,张远峰见状骑到杨某某身上,用手卡住杨某某颈颌部阻止其呼救,另一只手持刀威胁杨某某,杨某某徒手反抗,致杨某某左手小指等部位受伤。随后张远峰趁机将手机抢走,并驾车离开现场,后将手机丢弃在三教镇花滩水库观音桥河段。杨某某在张远峰离开后,向周围邻居呼救并报警。
2020年4月10日,民警在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万科十七英里”项目在建建筑工地宿舍内将被告人张远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手提包等物证;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房屋售房合同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远峰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远峰盗窃的oppo牌R11型全网通手机裸机壹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搜查、提取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入户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远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凯
检察官助理 王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远峰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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