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远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邵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 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远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范某某(已判)、赵某甲(已判)等云南籍人员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在江阳区仁和路开设“YOYO”饮吧,并先后邀约被告人张远胜、赵某乙(已判)等人前往泸州,以女性的身份通过社交软件结识陌生男性。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男性后,将结识的男性约至“YOYO”饮吧进行高额强制消费。
2017年8月24日晚22时许,芶某某(另案)通过微信与“YOYO”饮吧的酒托相约在饮吧见面。在饮吧消费后,饮吧要求芶某某支付900元钱而遭其拒绝,后饮吧内人员威胁并控制芶某某不让其离开。芶某某随即邀约林某某(已判),林某某邀约陈某某(已判)等20余人前往,赵某甲邀约了被告人张远胜等人手持钢管在“YOYO”饮吧门口聚集,双方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进行互殴。
在斗殴过程中,赵某乙因斗殴受伤。经鉴定,赵某乙所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远胜于2019年10月28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远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胜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远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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