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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远芳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01号 

被告人张远芳,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住什邡市**小区**室。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远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远芳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远芳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远芳,听取了被告人张远芳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远芳于2020年6月21日15时许向吸毒人员方某某、潘某某贩卖冰毒200元0.3克。

2、被告人张远芳于2020年6月22日22时许向吸毒人员方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00元0.5克。

3、被告人张远芳于2020年6月25日20时许向吸毒人员方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00元0.5克。

4、被告人张远芳于2020年6月26日20时许向吸毒人员方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00元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远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1.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远芳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远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远芳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张远芳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甘    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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