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连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连军因家庭矛盾在自己家中同其妻子刘某甲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斗,打斗期间张连军用拳头击打刘某甲胸、背部,用菜刀砍伤刘某甲头部,并拉拽刘某甲头部撞击墙面。在将刘某甲打伤后,张连军吞服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自杀未遂。刘某甲被砍伤后,随即被送往张家口市251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涿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13日,因刘某甲家属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便将刘某甲转至涿鹿县**村家中继续治疗,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晚于家中去世,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甲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确认刘某甲死因为升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连军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乙、邢某甲、邢某乙、关某某、张某甲、邢某丙、张某乙、康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邢某丁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涿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
5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关于被害人刘某甲的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军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刘某甲砍伤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艳明
附:
1.被告人张连军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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