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连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连朋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连朋于2019年9月21日11时许,经事先预谋,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至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袁辛庄村,采取翻墙入院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正房东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80余元,恰逢李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张连朋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当场持屋内水果刀相威胁,趁被害人李某某跑至院内报警之机,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交易流水对账单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连朋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朋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连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连朋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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