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连祖,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200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连祖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连祖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连祖在兰州市城关区**号,趁无人之机,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租住处,翻找后未窃得值钱财物,遂离开现场。
2.201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连祖在兰州市城关区**号,趁无人之机,撬开门锁进入胡某某租住处,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置于床头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3.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连祖在兰州市城关区**号,趁无人之机,撬开门锁进入一楼东南角吴某某租住处,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置于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连祖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连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连祖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连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连祖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连祖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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