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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迪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张迪,男,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37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2014年12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2016年7月27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9日),2017年8月9日因裁定假释予以释放。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6日由济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张迪在济阳县城内、济阳镇城里村等地的董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住处,先后8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现金4467元,手表1块(119元),中华烟1盒,面值1美元、50美元、5000朝鲜元纸币各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迪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迪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迪现逮捕羁押于济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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