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迪,男性,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湖**号**室。被告人张迪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2月2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又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 9日被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又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又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现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7日因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迪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迪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又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又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在徐州市云龙区淮海西路“老东门”时尚街区“非诚勿扰”酒吧,酒吧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
纠集保安队长张迪、保安徐某某(已处理)、席某某、薛某某、石某某、卓某某等保安,王某甲、王某乙纠集内保代某某、王某丙(上述八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大厅,上述人员手持洋镐把对被害人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围殴。致使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以及王某丙等人受伤。经过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有眼眶外壁、内侧壁、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右侧上颌骨骨折、右侧环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迪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供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迪逞强斗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6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张迪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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