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张通富,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通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20年2月26日开始,被告人张通富借住在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期**幢**-**家中。2020年4月初,被告人张通富趁肖某某、黄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肖某某放置在其位于大足区**街道**小区**期**幢**-**肖某某卧室床头柜内的一条铂金项链、一枚金AU750钻石戒指盗走并带至龙水镇综合街“**珠宝”销赃。经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800元,戒指价值人民币6500元。(戒指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通富趁黄某某在做早饭的情况下,将黄某某放置在其位于大足区**街道**小区**期**幢**-**黄某某卧室内衣柜内的一条黄金手链盗走并带至龙水镇综合街“**珠宝”销赃。经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手链价值人民币1618元。
被告人张通富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18元。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通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财物的照片;
2.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通富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通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通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通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张通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通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083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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