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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通轩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夏平、左某某诈骗罪)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通轩,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乐山市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6年因涉嫌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乐山市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乐山市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左某某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23日将该案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左某某三人商量通过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 虚构张通轩砂石场老板的身份与附近大量陌生女性群发信息搭讪。搭讪信息中以给予钱财、包养等承诺引诱陌生女性,待有女性回复后,张通轩便与女性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聊天。在聊天中张通轩谎称自己是砂石厂的老板,愿意给予钱财包养,张通轩还通过晒朋友圈等方式将自己包装成有钱人,让女性对其放松警惕。张通轩将被害人约至酒店开房后,以制作的虚假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接着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说词,让左某某冒公司财务人员,夏平冒充公司供货商或者拉货司机给其打电话,编造出各种理由让张通轩立即打款,然后张通轩向被害人谎称急需用钱,而自己的钱已向被害人转款,以骗取害人向其转账借钱。信以为真的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钱款转给张通轩。诈骗成功后,张通轩将部分赃款分给左某某和夏平作为报酬,其余部分则被其挥霍或作为三人的生活开支。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左某某通过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16450元、但某某11600元、范某某6800元、许某某21400元、吕某某10705元、彭某某14850元、朱某某7000元、王某某17000元,共计105805元。

2019年4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市中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挡获张通轩、夏平、左某某,并查获吸毒工具。经查, 该住房系张通轩所租,其于2019年1月让夏平、左某某二人居住。被告人张通轩多次带冰毒到该住房与夏平、左某某二人吸食。经检验,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左某某的尿检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通轩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张通轩、夏平、左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张通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夏平、左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通轩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2017

附:

1.被告人张通轩、夏平、左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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