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逸军,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村出租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逸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份,被告人张逸军谎称为被害人何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万元,该笔钱被张逸军用于个人花销。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逸军谎称为被害人宋某甲儿子宋某乙向前妻索要结婚彩礼钱为由骗取宋某甲6500元,该笔钱被张逸军用于个人花销。
3、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逸军谎称为被害人张某某低价购买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5万元。该笔钱被张逸军用来偿还债务。
4、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逸军以给被害人张某某的亲戚办理到包头市供热公司上班为由骗取张某某3万元,该笔钱被张逸军用来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前科情况,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接收证据清单,房本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录音,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等购房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师某某、王某某、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何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逸军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逸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4.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逸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逸军多次诈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逸军无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逸军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逸军现羁押在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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