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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道敏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道敏,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道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张道敏在金牛区古柏村王贾停车场附近贩卖100元冰毒给游某某。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道敏在金牛区古柏村六组友谊超市旁的路口贩卖200元冰毒给游某某。

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6日、7月28日、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被告人张道敏在金牛区古柏村王贾停车场附近分别贩卖300元、150元、300元、150元、200元、200元、300元的冰毒给张某某。

2019年8月11日0时许,在游某某配合下,民警在金牛区古柏村六组友谊超市旁的路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两人挡获,从被告人张道敏手上搜出刚交易获得的200元人民币(编号为C09S693349,B2H4869882)。从其裤包中搜出一小包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0.4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敏的行为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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