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道蛟,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道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18年3月分别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道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道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道蛟于2020年11月23日13时30分许,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启东市**镇**村**号楼**室家中,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张道蛟于2020年11月30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道蛟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张获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道蛟的户籍信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道蛟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道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道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道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道蛟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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