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重阳,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村*组。于2016年5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6年8月13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和彭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兴华北街**巷***商场附近,盗窃了事主陈某甲一部红色力帆牌男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为1815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沿河东上路*巷*号**公寓门口,盗窃了事主刘某甲一部蓝色豪爵牌女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为5498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文明二路**巷*-*号(***鞋厂)门口,盗窃了事主田某某一部白色雅马哈女装两轮摩托车。
2019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吉隆居委桥东村**号门口,盗窃了事主梁某某一部黑色仿雅马哈女装两轮摩托车。
2020年1月1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张某甲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三路****门口,盗窃了事主陈某乙一部白色红宝女装两轮摩托车。
2020年1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张某甲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四路鸿盛楼一楼门口,盗窃了事主刘某乙一部白色豪爵牌女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部摩托车价值为6576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黄埠镇万宝溜冰场上面一修理摩托车店抓获被告人向某某。2020年1月18日23时许,在惠东县黄埠镇**公寓***房抓获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张某甲,并缴获事主刘某乙被盗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重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重阳、李某某、向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六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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