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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金勇、李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03号

被告人张金勇,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3********,汉族,大专文化,**金服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塘**号。被告人张金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大专文化,**金服员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街**号**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金服员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住江苏省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金服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开发区**村**家**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勇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封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金勇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11月30日将本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5日,12月30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日,11月15日本案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金勇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室经营“**金服”小额贷款工作室对外放贷,并多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封某某等人,采取上门威胁、恐吓、辱骂、强行入住、贴身跟随等方式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索要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7年2月14日晚上,因张某甲欠钱不还,张金勇带李某某、董某某等人至本市**营**号**大学**所**栋**室张某甲父亲的住处,威胁、恐吓、辱骂张某甲姐姐张某乙逼其还钱,15日凌晨张某乙丈夫谭某某报警。2月15日张金勇安排李某某、董某某跟随张某乙,当天在本市瑞金路御河公园内,张金勇威胁、辱骂、恐吓张某乙逼其还钱,张某乙报警。

2. 2017年4月一天,因杨某某欠钱不还,张金勇带李某某、董某某至杨某某母亲陈某甲位于本市雨花台区**北苑**幢**单元**室的住处,让陈某甲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杨某某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张金勇以陈某甲担保为由威胁恐吓陈某甲,将其带至**金服办公室,逼其筹钱还款,并安排李某某、董某某跟随陈某甲找亲戚、朋友借钱。期间,陈某甲联系家人报警。4月25日至26日,陈某甲向邻居、同事借款共计2万余元还给张金勇等人。

3. 2017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因黄某某欠钱不还,张金勇安排李某某、封某某至黄某某母亲孔某某的工作单位南京市**医院讨要债务。李某某、封某某二人在病区内威胁、恐吓孔某某,逼迫其替黄某某还钱。6月12日,李某某、封某某再次至市**医院威胁恐吓孔某某还钱,孔某某报警。后李某某电话告知张金勇,张金勇到医院后与李某某、封某某一起威胁恐吓孔某某还钱,导致孔某某无法正常工作,影响医院的管理秩序。6月13日,李某某、封某某又到医院找到孔某某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逼其还钱,孔某某报警。李某某、封某某在民警出警时离开现场以逃避检查,待民警离开后又回到医院逼孔某某还钱。6月15日,孔某某归还3.2万元给李某某。

4.2017年6月17日晚,张金勇为讨要债务伙同他人至被害人袁某某位于本市雨花台区**街**号**幢**单元**室的住处,撬门入室并强行留宿该住处,并以“占房”威胁袁某某还钱。袁某某两次报警。

5.2017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为讨要债务,张金勇安排李某某等人至本市山西路军人俱乐部将被害人褚某某带回**金服办公室,张金勇采用殴打、辱骂、威胁、控制等方式逼迫其还钱。期间褚某某联系家人报警,张金勇为逃避检查,安排李某某等人将褚某某转移至地下车库的汽车中。在车上,张金勇再次对褚某某实施殴打、辱骂行为。随后,张金勇指使李某某等人将褚某某带至好运旅社,在旅社房间对褚某某进行看守至当晚8时许。

6.2017年7月,张金勇为讨要债务,安排李某某等人强行入住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秦淮区**山庄**栋的住处。王某某、秦某某夫妇多次要求李某某等人离开,李某某仍滞留在王某某家中至2018年2月,期间张金勇采用言语威胁、辱骂以及殴打等方式逼王某某还债,严重干扰王某某、秦某某夫妇的正常生活。

7.2017年8月27日晚上,张金勇安排李某某向被害人丁某甲索要债务,因丁某甲无力偿还,张金勇向其威胁将派人跟随直至还清所有欠款。随后李某某安排董某某强行入住丁某甲位于本市栖霞区**门**家**栋**室的住处,全程跟随丁某甲吃住、生活、工作直至8月29日下午,后由封某某替换董某某跟随丁某甲至8月30日下午。期间丁某甲及其父母要求董某某、封某某离开,但二人声称何时还清欠款何时离开。8月30日丁某甲父亲丁某乙报警,警察出警后李某某等人离开丁某甲住处。2018年1月一天晚上,张金勇带李某某至丁某乙位于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营**号的家中,采用辱骂、拿扩音器循环播放“还钱”等方式逼迫丁某乙偿还丁某甲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借条、收条、银行账户明细、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丁某乙、朱某某、杨某某、卢某某、陈某丙、冯某某、石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秦某某、袁某某、褚某某、丁某甲、陈某甲、张某乙、谭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金勇、李某某、封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罪

2017年11月-12期间,被害人丰某甲多次向张金勇借款,借条金额共计8.5万元,实际到手5.7万元。2018年2月5日,丰某甲母亲孙某某带丰某甲找到张金勇,要求一次性结清所有债务。张金勇威胁母女二人必须还款11万元,丰某甲被逼欲跳窗自杀,被孙某某拉回。2月6日,丰某甲父亲丰某乙、母亲孙某某及丰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华侨路常青藤茶社与张金勇谈还款事宜,张金勇又恣意垒高债务,威胁丰某甲及其父母,要求还款20万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金勇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室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中心**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封某某在苏州火车站二楼候车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兴化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办公室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收条、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丰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丰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金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封某某、董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勇、李某某、封某某、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勇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勇、李某某、封某某、董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金勇、李某某、封某某、董某某均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艳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金勇、李某某、封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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