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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金可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张金可,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村**队**号,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金可经与卜某某(已判决)商议后,由张金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张金可使用其管理账号为赌客提供赌博用账号、密码,接受赌资并为赌客上下分,卜某某则协助张金可招揽赌客、接受赌资。至案发,张金可共接受赌客杨某某等人赌资共计134535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金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金可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卜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 举报人杨某某的陈述;4. 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5.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可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冬丽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金可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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