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金山,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无固定住址,1987年8月25日犯强奸(中止)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1990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1日犯盗窃罪被海拉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拉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13时30分,被告人张金山来到海拉尔区红烨婚庆店内,趁店主路某某睡觉之际,将放在桌子上的手包盗走,被告人张金山离开婚庆店后将包内现金4400元拿出后,将其余物品丢弃,张金山将所盗窃现金挥霍。
2、2019年10月31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金山来到牙克石市第七小学对面的酒香飘散酒行内,谎称购买150斤白酒,趁店主刘某某不备,将放在椅子上的腰包盗走,在离开酒行后,被告人张金山将包内现金1800元拿出后,将其余物品丢弃。
被告人张金山共计盗窃金额人民币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金山因犯盗窃罪多次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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