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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金平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373号

被告人张金平,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号。因盗窃,于2015年6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金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金平至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雅儒菜市场停车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为浙C0****黑色宝马轿车内,窃取车内的现金215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张金平于2020年1月9日在瑞安市瑞祥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衣服一件、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视频截图、发货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金平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路监控视频、雅儒菜市场停车场内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20417

附:

1.​ 被告人张金平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3.​ 扣押的黑色衣服一件、手机一部均暂扣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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