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号。2018年6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宝坻区大口屯镇程各庄村周某某家中,趁周与儿子在西屋床上睡觉之机,欲与周发生性关系。后张某某在周家客厅脱光衣服裸身来到床边,伸手欲摸周裆部时,周某某被惊醒。因周某某大声谩骂被迫逃离现场。
经鉴定,张某某在2018年6月4日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处于疾病期。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云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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