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金磊,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时系莱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7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6时52分许,李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荣潍高速S16线(潍坊方向)由东向西行驶至277KM+600M向左变更车道时,遇石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车载付某某)沿荣潍高速S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后鲁******号小型轿车又与由东向西行驶毛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车载毛某甲、毛某丙、庞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
约20秒后,被告人张金磊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挂号重型半挂平板车】(车载张某甲)沿荣潍高速S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撞发生事故后停止于此的毛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车载毛某甲、庞某某)及发生事故后停止于此的鲁******号小型轿车,致毛某甲、毛某某、庞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金磊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毛某某、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金磊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金磊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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