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张金英,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64********,汉族,专科文化,群众,中国**云计算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十一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楼**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家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90********,汉族,本科文化,群众,中国**云计算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十一分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楼**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家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英、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3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张金英、陈某某在本市红桥区**道**号**中心**座**号注册登记了**云计算有限公司天津第十一分公司。张金英、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自2016年11月28日开始,以该公司投资回报率高的名义,并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7年5月共向3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0523922.00元,其中上交“**系”云南总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起诉)人民币15139928.00元、返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人民币11908401.00元、转给其他分公司人民币432079.00元、由其他分公司转入人民币7385518.86元。
本案已报案投资人28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743500.00元,已返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人民币741534.00元,造成上述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19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合同、收款收据、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安某某、凌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金英、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5、公安部提供的从“**系”总公司提取的天津分公司相关电子数据、公安红桥分局从**云计算有限公司天津第十一分公司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英、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樱霖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金英、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证据光盘2张。
4、审计报告3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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