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金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2********,汉族,文盲,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张金龙谎称其可以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找工作和为王某甲的妻子邵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后以找工作和办理养老保险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甲28000元,骗取王某乙8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张金龙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本案由王某甲报案,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明本案案发的原因及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金龙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检察官助理:郭瑶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金龙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