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张鑫、刘某甲(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公园共谋一起到惠城区三栋镇偷“鬼火”款摩托车。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三栋镇舒香花园旁**百货店门口,看到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黑色广州广爵牌GJ125T-8C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门口路边,于是由田某某负责在路口望风,张鑫、刘某甲、冯某某上前将该辆摩托车推到巷子内,然后由刘某甲使用工具撬开电门锁并启动该辆摩托车后开走。随后四人来到三栋镇陈屋路内一出租屋楼下,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广州东毅牌TE125T-12C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于是由田某某、冯某某负责望风,由张鑫、刘某甲负责推车并撬开电门锁搭线启动该摩托车后将该车盗走。经价格认定,广州广爵牌GJ125T-8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广州东毅牌TE125T-12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33.33元,二辆摩托车均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摩托车二辆、作案工具一批);3.书证(发票、合格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证人刘某甲、田某某、冯某某的证言;8.被害人刘某乙、陈某某的陈述;9.犯罪嫌疑人张鑫的供述和辩解;10.涉案现场作案视频及签供截图;1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298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且赃物已缴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鑫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鑫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向前
附:
1.被告人张鑫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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