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鑫,化名张通,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081646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张鑫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山东曹县楼庄乡东谢集村村民谢某某,并对谢某某谎称自己是“张通”。后张鑫约谢某某到兰考县许河乡张某某见面,谎称朋友家孩子生病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谢某某1450元。后被告人张鑫又多次以赎车、朋友家死人办事、还信用卡、加油、贷款还钱等理由,骗取谢某某钱款25750元,期间,谢某某向张鑫要回钱款,被告人张鑫以让谢某某继续借给其钱才能还款的幌子继续骗取谢某某的信任。立案前,被告人张鑫退还谢某某2900元。现查明,被告人张鑫共骗取谢某某22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鑫退还被害人6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张鑫于2020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证明、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被骗的经过;3.被告人张鑫对多次诈骗他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同他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鑫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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