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钊,曾用名张召,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6********,汉族,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道**号**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钊聘请辩护律师董某某、彭某某,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5953****。
被告人张奕,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奕聘请律师张某甲,系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3997****。
被告人王荣耀,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荣耀聘请律师崔某某,系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8840****。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钊、张奕、王荣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被告人张钊、张奕、王荣耀商议后,由张钊、张奕出资,张钊、王荣耀驾车至缅甸购买毒品K粉带至湖北黄冈销售。张钊、王荣耀到缅甸以49000元购买毒品可疑物1000克后,将毒品藏匿于张钊驾驶的牌号为鄂******的斯柯达轿车后排,以2000元购买毒品可疑物20克后,将毒品藏匿于张钊所穿鞋底,由王荣耀负责开车在前方探路,2019年8月15日14时许张钊运载毒品至普洱市墨江县警务站被查获。从张钊驾驶车辆后排及其所穿鞋底查获四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018.0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钊、张奕、王荣耀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钊、张奕、王荣耀以出卖为目的购买1018.05克毒品氯胺酮,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上述人员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钊、张奕、王荣耀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钊、张奕、王荣耀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电子卷宗光盘5盘。
4.被告人张钊、张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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