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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钦天诈骗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钦天,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单位**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钦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7月15日两次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张钦天通过同学费某某认识本市男子何某某。同月28日左右,张钦天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谎称自己有总价75万元的50万只口罩要卖。何某某同月28日支付30万定金之后,张钦天又称口罩已备好、货已在仓库,还给何某某发口罩装车视频等。于是,何某某又分4次转账45万元给张钦天。3月1日晚9时许,张钦天发微信给何某某称口罩被执法部门扣押,要何某某配合把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以逃避处罚。3月3日,张钦天电话关机,何某某联系不上张钦天后报警。张钦天收到30万定金后,随即转账约20万用于投资网络理财平台,剩余货款,张钦天也没有购买口罩,而是将货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投资网络理财平台及自用。

案发后,张钦天及其家属分多次将75万元货款全部退还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公安信息平台查询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费某某、刘某某、夏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钦天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钦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9月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钦天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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