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27号
被告人张钰文,曾用名张虎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个体经营户,出生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钰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钰文担任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北部大区营销**,代表该公司与**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复合肥总金额人民币3135000元(以下币种同),重庆**公司支付783750元作为预付款。同年10月31日,重庆**公司从**公司采购化肥183吨,扣除相应金额后,预付款剩余401280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钰文私下向**公司员工魏某某提出要求退回剩余的预付款。魏某某提出重庆**公司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印章。2019年1月,被告人张钰文在重庆通过网络联系私刻印章人员伪造了“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在其个人制作的《退款申请》上邮寄给**公司。魏某某通过微信提出,预付款余额要退回合同对公账户或者原路返回。张钰文谎称公司财务发生问题、退款申请上的“王某某”系外派审计、重庆**公司知悉退款等事项,骗取**公司的信任。2019年1月23日,**公司将预付款余额401280元转至张钰文表弟王某某尾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张钰文于当日在互联网产业园转到其尾号为****的中国银行卡上,后被其投资股票亏损。经鉴定,被告人张钰文制作《退款申请》上的“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钰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销合同、退款申请、微信聊天记录、借记卡账户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钰文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
5.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钰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1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钰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钰文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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