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张钰涵,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无固定住址。2017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芜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钰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钰涵在南岗区金河小区2号楼6单元201室逅叙小龙虾饭店员工宿舍,盗窃被害人鞠某某VIVO-X9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拉杆箱一个(价值人民币200元)、鸿星尔克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80元)、牛仔裤(新)一条(价值人民币150元)、牛仔裤(旧)一条(价值人民币50元)、盗窃被害人白某某(男,15岁)灰色双肩包一个(无法作价)。被盗物品均已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钰涵于2019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钰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钰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钰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钰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钰涵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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