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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钰钟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7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蒋某某等726名同志为三教镇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批复,陆某某、曾某某等村干部在列。2020年2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三台村村委会安排陆某某、曾某某等人到三台村疫情劝导站执勤上岗防控疫情。当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为渝DD****轿车搭载其家人行驶至永川区三教镇三台村疫情劝导站,欲进入三台村串亲戚,遭到劝导站工作人员陆某某等人的阻拦后,张某某语言上威胁陆某某等人,并与陆某某发生抓扯,用脚踢踹陆某某,导致其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间,曾某某上前阻止张某某踢踹陆某某,被张某某咬伤手臂。

当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张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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