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张铁钉,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铁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张铁钉伙同罗某丙(已死亡)、“小阳”(另案处理)在桂阳县**镇**村**组被害人龚某乙家的牛栏里盗窃了一头水牛,并将水牛拉上了罗某丙的蓝色三轮摩托车。后罗某丙驾驶该辆蓝色三轮车搭乘张铁钉往桂阳县欧阳海镇三白村方向行驶,12时40分许在**镇**村三叉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湘D7****货车相撞,造成罗某丙当场死亡、张铁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盗水牛从事故现场走失,后在欧阳海烟草站被村民找回并返还给龚某乙。经认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铁钉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线索移交情况说明、视频截图、被盗水牛照片、发现处及关押处照片、事故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彭某某、欧某某、龚某甲、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铁钉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及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铁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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