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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铭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张铭,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铭在其位于本区**街**小区**栋**单元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及辅料若干,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夏某某支付的毒资。

2020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铭在其位于本区**街**小区**栋**单元附近,再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辅料若干,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夏某某支付的毒资。

2020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铭在本区**街**小区**栋**单元附近,以每颗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并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人身及住处查扣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晶体若干。经检测,被告人张铭及夏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称量及鉴定,查扣的疑似毒品部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铭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铭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铭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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