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张银富,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张银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16年2月2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0月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银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银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张银富至靖江市**村**埭**号朱某某家,采用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计15310元的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挂坠1个。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612元。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张银富至靖江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某某宿舍,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1800元及价值人民币计7200元的黄金戒指2枚、黄金吊坠项链1条、五星红杉树牌香烟2包,款物合计人民币9000元。窃后上述黄金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5960元。
被告人张银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5月22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银富iPhone牌手机1部,卡号为62306670310********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1张、卡号为62284834258********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上述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银富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存储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隙或者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银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银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霞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银富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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