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银法,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 汉族,初小文化,系本市**路**号**饭店服务员,暂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银法曾因抢夺,于2013年2月被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7月21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银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银法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银法在本市姑苏区**路**酒吧前台大厅内,趁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在沙发上睡觉之际,扒窃得张某某上衣口袋内的OPPO R1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银法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银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银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波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银法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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