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3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虢王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2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9时左右,被告人张**到虢王镇九家庄村五组向被害人谢**讨要欠款,因谢**不能立即支付欠款而心有不满,两人发生争吵。张**先在谢**的脸部打了一拳,接着掐着谢**的脖子将谢**压倒趴在地上(倒地位置在谢**家门口),张**骑坐在谢**的背上,用自已的膝盖压住谢**的胳膊,用拳头多次击打谢**的面部、头部。谢**挣脱着翻了个身(脸朝上),张**又骑坐在谢**的胸部将谢**压住,在谢**使劲想起身时,张**用一只手掐着谢**的脖子将谢**头向下压,致使谢**的后脑部磕在了铁门槛沿子上,张**又用拳头在谢**脸部、头部进行击打。证人朱**(死者的亲家母)来拉架时张**一脚将朱**蹬开,张**从地上随手捡起一个三棱木棍(约1.5米左右)在谢**的脸部下,便将棍子扔在了地上。后张**推着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谢**手拿木棍追至村五组广场(旁边是庙)时用木棍在张**的后背上敲打,张**转身一脚踏在谢**的肚子上,致使谢**仰面倒在了地上。张**离开现场后到村委会告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谢**因头面部损伤引起右枕叶脑实质内血管瘤破裂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拘留证、逮捕证;
(2凤翔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
(4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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