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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锋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张锋,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原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47日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6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11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5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8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张锋至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陈某某家外,攀爬进入陈某某家中,在卧室盗窃人民币1806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锋在拘留所主动向民警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锋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锋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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