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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警告;因盗窃于2005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7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嫖娼于2008年4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嫖娼于2008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5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嫖娼于2017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诈骗于2018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损毁财物、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7日晚上,至江阴市**镇**北路**饭店后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岑某某停在该处自行车车篮里白色杂牌智能手机1部,后销赃到**镇**西路**号手机店内,得款人民币3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9号左右的一天下午,至江阴市**镇**村**号,采用溜门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二楼卧室内软中华1包、硬中华1包、贡品苏烟6包和黑色酷派智能手机1部。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窃得的手机销赃到**镇**路**号移动手机专卖店内,得款人民币1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凌晨,至江阴市**镇**北路**茶叶店门口,趁无人之际,采用推车骑行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该处未拔走钥匙的蓝色爱玛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24元),后销赃到江阴市**镇**村**路**号一家废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上述第3笔盗窃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该笔并主动交代了其他两笔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爱玛牌踏板式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违法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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