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张锡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家属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31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31日被林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锡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田某甲听其妹妹孙某甲说张锡龙可以帮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事宜,田某甲想为自己及妻子梁某某办理社保,田某甲向张锡龙询问办理社保的详细情况,张锡龙称办理社保每人需要交25000元费用,每人档案费1128元,办理提前病退每人还需要交6572元。田某甲第一次向张锡龙交了52256元、第二次办理提前病退向张锡龙交了7000余元,张锡龙至今没有给田某甲、梁某某二人办理下来社会养老保险,退还部分费用后张锡龙骗取田某甲、梁某某二人共计43400元。
2、2017年8月份,田某乙经田某甲了解到张锡龙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田某乙想为妻子倪某某办理社保,第一次交给张锡龙26128元,第二次办理提前病退交给张锡龙6600元,张锡龙至今没有给倪某某办理下来社保,共骗取田某乙29700元。
3、2017年7月份,徐某甲经田某甲了解到张锡龙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每人需交35000元的费用,徐某甲将钱交给张锡龙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骗取徐某甲35000元。
4、2017年7月份,史某某经孙某甲介绍了解到张锡龙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每人需交25000元的费用及案费1128元,张锡龙收到史某某交的钱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史某某26128元。
5、2017年7月份,辛某甲经孙某甲介绍了解到张锡龙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每人需要交25000元的费用及档案费1128元,张锡龙收到辛某甲交的钱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骗取辛某甲共26128元。
6、2017年7月份,孙某乙经赵某甲、田某甲介绍了解到张锡龙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每人需要交35000元的费用,孙某乙把钱交给赵某甲代办,张锡龙收到孙某乙的钱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孙某乙35000元。
7、2017年7月份,卢某某、赵某甲夫妇二人经田某甲了解到张锡龙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每人需交35000元的费用,赵某甲将钱交给张锡龙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卢某某、赵某甲二人35000元。
8、2014年9月份,辛某乙通过张锡龙办理社保,辛某乙将30000元交给张锡龙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辛某乙30000元。
9、2014年9月份,张锡龙向吕某某、辛某丙夫妇称有关系可以办粮食烘干塔补助,需要50000元送礼,吕某某将50000元现金交给张锡龙。2015年初,张锡龙称有关系可以为辛某丙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需缴纳3000元,吕某某将3000元现金交给张锡龙。张锡龙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粮食烘干塔补助、机动车驾驶执照。张锡龙共骗取吕某某、辛某丙53000元。
10、2011年11月份,张锡龙向于某某称可以为他办理提前退休,需要交纳4500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500元办理技能证,200元复印材料费。于某某分三次交给张锡龙共6200元,张锡龙至今没有办理下来提前退休。2018年4月2日张锡龙返还于某某6200元。
11、2013年,张锡龙向姜某某称可以为他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姜某某向张锡龙交付2600元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驾驶执照,张锡龙共骗取姜某某2600元。
12、2016年12月末,张锡龙向赵某丙称可以为她办理房照和土地使用证,需要交12000元送礼。赵某丙将12000元分三次交给张锡龙后至今没有办理下来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张锡龙共骗取赵某丙12000元。
13、2015年初,张锡龙向侯某某提出可以给其患病的妻子和侯某某本人办理社保,需要交纳侯某某妻子社保4500元,侯某某本人社保5000元,档案费两人共700元,体检费两人共1000元,共计11200元,侯某某分4次交给张锡龙共11200元,至今没有办理下来社保。2017年9月份张锡龙退还8200元,共骗取侯某某3000。
14、2011年,张锡龙向魏某某提出以造纸厂工人的名义给魏某某的父母办理社保,魏某某的母亲办理社保需要交纳40000元,送礼费用10000元,档案费3000元,魏某某的父亲办理社保需要交纳15000元,档案费用3000元,另有其他费用等。魏某某分多次将钱交给张锡龙,至今张锡龙没有给魏某某的父母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魏某某78000元。
15、2015年,张锡龙向李某某提出为其办理社保,需交20000元费用,张锡龙又以其他理由收取了8000元,张锡龙至今没有给李某某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李某某28000元。
16、2016年,张锡龙提出可以给孙某丙办理糖尿病治疗补助,办理人需缴纳1300元,张锡龙收到孙某丙的钱后至今没有给孙某丙办理下来糖尿病治疗补助,张锡龙共骗取孙某丙1300元。经过多次索要,2018年2月份,张锡龙返还孙某丙1300元。
17、2015年2月份,张锡龙称可以为孙某丁以造纸厂职工名义办理社保,需缴纳32000元。2015年12月14日孙某丁将32000元交给张锡龙,2015年12月16日,张锡龙以办理提前病退为由索取15300元,几天后以送礼可以返还10000元现金为由索取2000元,后又以其他名义索要3000元,张锡龙至今没有给孙某丁办理下来社保。张锡龙共骗取孙某丁52300元。
被告人张锡龙以帮助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治疗补助、房照、土地使用证、驾驶证、提前退休、烘干塔补助等事宜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486756元。案发后张锡龙退还于某某6200元、退还孙某丙1300元。被害人田某甲、倪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林甸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张锡龙给付二人欠款,现已执行二人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借据、于某某谅解书及收据、户籍信息、林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0623民初175号、(2018)黑0623民初176号;
2.证人徐某乙、孙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等18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锡龙的供述与辩解;
6. (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8]33号鉴定文书;
7. 孙某乙、卢某某等13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锡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锡龙以帮助他人办理社保、提前退休、驾驶证、房产证等事宜为由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锡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波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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