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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锦林、张锦红非法经营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张锦林,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社区**号楼**楼**号。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本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锦红,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栋**单元**层**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锦林、张锦红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锦林于2017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违法经营救护车在西京医院等地用救护车拉送转院及放弃治疗的病人,张锦林召集张锦红共同经营“黑救护”,并于2018年6月成立了“陕西**医疗救援护送有限公司”。经审计鉴定,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份二被告人共计非法经营收入人民币717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2、指认笔录、微信提取笔录、公司登记材料、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档案资料、情况说明、陕西省卫生厅文件;

3、辨认笔录;

4、审计报告;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张锦林、张锦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锦林、张锦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医用特种车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狄园

2019年12月24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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