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镇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现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镇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张镇伟在贵阳市南明区**街**酒店前台,趁前台无人之机,将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何某某放在前台的一个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2020年3月2日19时许,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西车站派出所在重庆西火车站北进站口处将被告人张镇伟抓获。2020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镇伟盗窃所得剩余1950元现金人民币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镇伟盗窃所得的钱财(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镇伟供述;
5.侦查笔录:扣押、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镇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镇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镇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镇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镇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镇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修钢
检察官助理 王 卫
2020年7月6日
附件:一、被告人张镇伟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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