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号楼**。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1992年10月5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8月8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镐携带T字撬棒、手套、口罩、美工刀等工具,先后多次在福清市**街道**村庄盗窃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市场**巷子,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主姓名是李**的粉红色派菲特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人民币775元。
2.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村老人会旁一楼车库,盗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福清3***0的黑色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538元。
3.2019年10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村**号**楼车库,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仓山8***0的黑色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
4.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号**楼车库,盗走被害人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所有的四部电动车共计16个的电瓶。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其中12个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561元。
5.2019年10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村**号**楼车库,盗走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仓山9***0红色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548元。
6.2019年10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村**号**楼车库,盗走被害人钟某甲、黄某丁、张某乙所有的三部电动车共计12个(无法估价)的电瓶。
7.2019年11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福清市**街道**村**号**楼车库,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雅迪牌粉红色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168元。
被告人张镐留下派菲特电动车作为盗窃用车使用外,其他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分别被贩卖给收购电动车的人员、收废品的人员(均另案处理)。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镐在福清市**街道**巷子被民警抓获,从其处扣押到派菲特电动车、T字撬棒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派菲特牌电动车一部、雨衣一件、手套一双、T字撬棒一把、口罩一副、美工刀一把、头盔一个、眼镜一副。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非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车辆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说明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电动车合格证、被盗电瓶参数明细、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黄某甲、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向某某、钟某乙、黄某丁、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盗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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