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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长庆挪用公款、行贿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长庆,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街**号,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问题,于2018年7月13日被定西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至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经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长庆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1日,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挪用公款罪

2016年8月,被告人张长庆向时任武威市委书记火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借款请求。火某某指使时任政协武威市委员会副主席、武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武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交投公司”)董事长范某某(另案处理),将武威交投公司公款借给张长庆实际控制的武威常青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范某某与时任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党某某、时任民勤红砂岗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红砂岗管委会”)主任廖某某等人商议后,于2016年10月31日,将武威交投公司公路项目补助资金5000万元,通过民勤县交通运输局、红砂岗管委会借给常青公司。张长庆将此款用于自己控制的常青公司、鑫淼公司、古浪县鑫源氰胺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2018年3月2日,向红砂岗管委会归还100万元,其余本息至今未还。

2行贿罪

(1)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长庆为了和时任武威市委书记火某某搞好关系,为其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给予火某某人民币100万元、美元30万元、欧元3万元。

①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陪同火某某在兰州市白塔山一“农家乐”吃饭时,以给火某某儿子学费的名义送给火某某欧元3万元。

②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长庆趁火某某到鑫淼公司检查工作之机,送给火某某人民币50万元。

③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绿苑宾馆火某某住的房间内,以拜年名义送给火某某人民币50万元。

④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长庆趁火某某到鑫淼公司调研项目之机,送给火某某美元2万元。

⑤2013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市委办公楼后火某某居住的公寓房间,以过节名义送给火某某美元4万元。

⑥2014年元旦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绿苑宾馆火某某住的房间,以过节的名义送给火某某美元4万元。

⑦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市委办公楼后火某某居住的公寓房间内,以拜年名义送给火某某美元5万元。

⑧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市委大楼三楼火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火某某美元5万元。

⑨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绿苑宾馆火某某住的房间内,送给火某某美元5万元。

⑩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市委办公楼后火某某住的公寓房间,以拜年名义送给火某某美元5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长庆为了和时任武威市发改委主任、武威市副市长姜某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为其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给予姜某某人民币29万元、黄金300克价值人民币8.55万元。

①2016年元旦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长庆在姜某某住的武威熊猫公寓楼下,以过元旦节名义送给姜某某人民币15万元。

②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长庆趁陪同姜某某等人去江苏省招商之机,在苏州市东吴区天平宾馆姜某某住的房间,送给姜某某人民币4万元。

③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长庆陪同姜某某在武威伊宁斋饭店吃饭时,以拜年名义送给姜某某人民币10万元。

④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长庆在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送给姜某某黄金300克价值人民币8.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长庆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庆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系共同犯罪,应对被告人张长庆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长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克彪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长庆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其它证据材料1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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