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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长涛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长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06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长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张长涛与吕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等人在屏山县新市镇场镇吃宵夜过程中,吕某某提及曾与被害人邓某某发过口角 ,大家借酒性提出要收拾邓某某,随后张长涛在新市镇“恒源网吧”内持刀将邓某某刺伤。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胸骨旁、左上臂、左腰部外伤后瘢痕遗留累计11.4cm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长涛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长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长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长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进容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长涛现住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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