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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长登盗窃案)_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长登,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73********,汉族,文盲,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长登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张长登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州春天小区门口的白水洋农家乐饭店大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立马牌电动车一部,供自己使用。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6元。现该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案的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车驾号车牌号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省看守所出所信息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长登的供述;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793号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长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登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586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长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长登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长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晓红

代理检察员:林花灵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长登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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