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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长红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长红,女,197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大道**小区****室,住该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年10月24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长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长红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长红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系兄妹关系。2015年12月左右,张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设立铜陵*甲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甲安排张长红为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后张某甲租用网络服务器并以*甲公司名义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交易软件,在安徽省池州市利用互联网搭建安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平台),并决定先发展平台代理再由代理招揽客户。为取得客户信息,张某甲不仅伪造政府批文将**平台虚构成可进行白银、沥青、原油等大宗商品实物交割,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平台,还将客户转入虽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但实际为张某甲所控制账户的投资款假称一直由该机构进行托管,给客户造成资金安全的假象。为吸引代理加入,张某甲聘用吴某某、章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张某乙、伍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募信息,并约定代理商可分得其所发展客户因交易产生的亏损及手续费,其中分得交易比例为85%左右,客损的比例为20%至80%不等。张长红根据张某甲的安排计算代理商应得的交易手续费及客损并对平台盈利进行实际分配。张某甲利用客户的投机心理,将交易保证金的比例设置极低(客户可使用的配资额极高),诱导客户忽视爆仓风险,进入平台进行虚拟货物的交易。因交易手续费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十以上,故客户几次等额交易后,即使盈亏持平,也会因为手续费失去全部本金。对于盈利并要求出金的客户,张某甲会要求吴某某、章某某、伍某某等人指示平台代理恶意劝导客户进行多次交易,从而产生巨额手续费以冲抵盈利;对于坚持要求出金并有大额盈利的客户,张某甲则指示黄某某采取通过交易软件修改客户信息等手段,直接限制客户出金。为避免客户投诉过多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6年年初至2017年5月,张某甲还以铜陵市*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铜陵*丙电子商务公司、铜陵市*丁电子商务公司等企业名义从**公司购买多套交易软件,并利用一套软件可以同时开发、控制4个平台的功能,先后搭建山东**、**电子、**能源等十余个平台并采取前述相同手段对公众实施诈骗,先后造成王某乙、王某丙、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等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7006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长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章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长红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长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加入虚假的大宗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取他人钱款170068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长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长红系在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戴亚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长红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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