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阔于2017年3月入职国鼎尚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任业务经理,办公地址在唐山市路南区世博大厦9层901、902房间,张阔并于同年5月底担任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直至2017年10月该公司无法向受害人支付本息不再经营。该公司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开业庆典、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息按照投资期限3个月、6个月、12个月返还年化收益9%、11%、13%的本息,开展投资理财项目“转贷通”。被告人张阔任职期间共向孙某某、朱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等十八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170000元,除返息40284元外,尚有1129716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霍某某、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孙某某、朱某某、苏某某、王某甲、冯某某、闵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刘某某、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阔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公司开业典礼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阔作为国鼎尚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业务经理、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淑艺
附:
1.被告人张阔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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