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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阳、连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阳,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佩,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澄城县**镇**村**巷**号,2019年9月21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阳、连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5日,住所地位于本市新城区**路**号**座**号,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销售;汽车信息咨询。该公司系陕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关联公司。**公司、**公司均未取得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告人张阳于2016年9月入职**公司,先后任**业务员、业务经理,于2017年年底调整至**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被告人连佩于2017年1月入职**公司任业务员,于2017年年底调整至**公司先后任职业务经理、业务员。被告人张阳、连佩在**公司、**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公司、**公司未获得金融许可,超出**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发售投资理财业务,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张阳共计发展客户1754人,累计吸收资金159110454.4元,获得提成1369979.41元;被告人连佩共计发展客户312人,累计吸收资金30691246元,获得提成3**6.38元。

破案后,被告人连佩家属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8238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阳、连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连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阳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连佩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珂言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阳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连佩现取保候审在家(1871040**)。

2、案卷八册、材料六页,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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