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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阳龙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3598号

被告人张阳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之一。2010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2日被广东省清远监狱假释,2016年2月18日刑罚执行完毕。2018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阳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阳龙单独至青浦区华新镇凤中路15号新大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控室,用事先从任新大洲物业公司出纳的妻子赵某某处窃得的保险箱钥匙,打开保险箱后从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3,000元。后经查证,该笔现金系赵某某私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发后,被告人张阳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阳龙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银行卡交易明细及相关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阳龙在上述时间、地点欲盗窃公司财物但实际窃得其妻子赵某某放置于公司保险箱中夫妻共同所有的现金33,000元的事实。

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阳龙到案的情况。

3.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张阳龙的身份及其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阳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阳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阳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阳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阳龙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云飞

检察员: 董 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阳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82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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