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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阿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张阿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阿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至2014年年初左右,被告人张阿成谎称自己为乐清市**局常务副局长,并以投资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至少70000元。

2.2018年8月中旬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阿成谎称自己为乐清市**局常务副局长,并以投资工程、办理房产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连某某、韩某某至少247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阿成已退还被害人10000元。

3.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阿成谎称自己为乐清市**局常务副局长,并以投资工程、购买**汽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150000元。

4.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阿成谎称自己为**公路副指挥,并以投资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至少20000元。

5. 2016年4月,被告人张阿成以投资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丙2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阿成已退还被害人11500元。

6.2017年4月,被告人张阿成以投资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至少20000元。

7. 2018年8月,被告人张阿成以投资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5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阿成已退还被害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交通及住宿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倪某某、何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韩某某、连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李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阿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阿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阿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询问笔录二份、接受证据清单一张、借条一张。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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